
辽阳市检察院检察官王妍,于2010年3月23日中午,在辽阳市白塔区实验小学接送孩子过程中,因其车辆一处表皮油漆被该校一学生碰损,殴打了当事学生两巴掌。事发后,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分局决定对王妍处以拘留十五天、罚款一千元的治安处罚。辽阳市检察院将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结论,依据《公务员法》、《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》,先行停止王妍工作,再根据相关组织程序作出进一步处理。
作为一个成年人,特别是一个检察官,王妍动手打人,而对象又是未成年人,当然不对。知法犯法,受到法律的追究,理所当然。然而,从公正、公平的角度,理性地看待王妍“巴掌门”,笔者以为对王妍的处理有点矫枉过正。
我们设想一下,小孩高某的铁管不是扔在车上,而是扔到人的头上,造成人身伤害,其监护人要不要负责任?答案是肯定。这里有两个被媒体、被网友、被善良的人们忽视的问题:学校的责任在哪里?高某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责任又在哪里?打闹是小孩子的天性,但是,什么可以玩,什么不可以玩,在什么地方玩,以及玩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,学校及其监护人有着教育责任。比如刀具,因为其锋利有可能对人、对已造成伤害,未成年人接触的时候,长辈一般应该制止或者疏导,指出玩刀具可能会造成的伤害。学校门口是公共场所,学生、家长、路人,熙熙攘攘,车水马龙,学生在这里玩耍,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,更何况是在玩铁管?
对未成年加强保护,这是我们社会的共同责任,但是,不能只讲保护,而忽视了教育和必要的惩戒。在资讯特别发达的今天,未成年人接触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广泛,一些网络游戏中的暴力、色情过早地侵入到未年成人的大脑中,由于未成人的自控力弱,辨别力弱,而模仿性强,虚拟世界的东西被他们搬到现实中,铤而走险,冷残无情,犯下滔天大罪的案例,时有发生。前段时间央视今日说法就曾报道,某地三个未年人,仅仅因为一句话,杀害同村祖孙俩就是最典型的例子。
此外,社会的复杂性,一些社会渣子,把黑手伸向学校,伸向未成年人,教唆他们犯罪。由于国家法律对未年人的保护,既给学校教育管理带来难度,也使公安机关的打击形成一手软的局面,起不到教育与惩戒的作用,一些未成年人甚至成为屡犯,危害不小。而我们社会在总结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时,往往归结为父母溺爱、社会、学校教育的缺失,却没有想到,法律制度对未年人保护的过分强调,形成的社会溺爱,带来的负面作用更大!
高某损害了王妍的车,属损害公私财务,理所当然要负责任,有法可依。王妍打她两巴掌,教训她一下。行为不当,于情可以原谅。既可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,也可以进行民事调解。如果没有造成法律上的伤害,完全可以批评教育,赔礼道歉,赔偿医药费用。毕竟法治的社会,同样是一个和谐的社会。
稿源:荆楚网
作者:刘辉